研究生停修除不退學分費,日後計算已繳學分費時,停修科目因未取得學分,也不計入。 |
停修制度 |
加退選結束後,若欲調整修課退選課程,可辦理《停修》。 停修之科目會記載於中英文成績單上,成績欄分別以「退選」「withdrawal」登錄 |
時間 |
依行事曆訂定時間辦理,約為學期間第8至11週 |
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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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 |
申請單經任課教師、導師(研究生請找指導教授)、系所主管簽名 |
不退學分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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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低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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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至課務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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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驟圖示 |
- 102學年度起,原《二階段選退》更名為《停修》【 101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】
-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,經導師及系、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,得超修或酌減當學期 應修習學分數。【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】